曲靖中院發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實名認證:曲靖珠江網
號:qjszjw
6月24日下午,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全市兩級法院開展禁毒工作的情況,公開發布5起近年來全市兩級法院審結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彰顯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一貫立場。
近年來,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履行禁毒職責,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不斷加強毒品犯罪審判規范化建設,做好典型案例發布、庭審直播、普法宣傳等禁毒宣傳工作,有力推動了禁毒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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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被告人穆某松運輸毒品案
——運輸毒品數量大,依法從嚴懲處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5日前后,被告人穆某松與他人聯系運輸毒品。10月25日16時許,對方把穆某松停放在羅某榮處的獵豹越野車開出,將毒品裝在該車上,并電話告知穆某松。同日19時許,穆某松聯系穆某到臨滄市鎮康縣幫其將車開回昭通。2018年10月28日11時50分許,民警在臨滄市鎮康縣勐英路,將駕駛該車的穆某松抓獲,并在該車后排座位坐墊中查獲黃色包裝的塊狀毒品可疑物12塊,綠色包裝的塊狀毒品可疑物10塊。經稱量、鑒定:查獲的毒品可疑物凈重7675克,檢出海洛因。
(二)裁判結果
本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穆某松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運輸毒品海洛因7675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本案涉案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性強,應依法嚴懲。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穆某松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2年3月17日罪犯穆某松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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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被告人任某平、寧某紹運輸毒品案
——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形成鎖鏈同樣可以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任某平、寧某紹攜帶毒品駕駛黑色大眾帕薩特轎車,從曲靖市麒麟區經滬昆高速公路到富源,在富源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口處被公安民警在該車后排座位一床毛毯下的蘋果手機盒子中查獲毒品可疑物一袋。經稱量及鑒定,毒品可疑物凈重170.79克,檢出檢測出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結果
本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某平、寧某紹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170.79克,其行為均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寧某紹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寧某紹具有毒品再犯情節,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任某平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毒品數量較大,應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任某平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寧某紹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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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被告人念某良販賣毒品案
——明知他人銷售毒品而居間介紹構成販賣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念某良,曾因犯詐騙罪于2001年9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03年11月4日刑滿釋放。2021年1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念某良多次幫助吸毒人員王某彭、王某、王某、王某高等人向陳某平(已判刑)購買毒品海洛因并共同吸食。
(二)裁判結果
本案陸良縣人民法院一審,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念某良違反國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對于多次居間介紹吸毒人員向同一人購買毒品,應認定為明知他人銷售毒品而居間介紹,屬于受販毒者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購毒者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念某良明知他人銷售毒品而代購代賣,其行為屬于販賣毒品。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念某良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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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被告人周某全容留他人吸毒案
——邀約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構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全,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1日刑滿釋放。2020年7月期間,被告人周某全三次容留他人在自己某小區房子內吸食毒品小馬。第一次容留吸毒人員陳某權、周某虎二人和其自己一起吸食毒品小馬;第二次容留吸毒人員王某孝、劉某剛、周某虎三人和其自己一起吸食毒品小馬;第三次容留吸毒人員王某孝一人和自己吸食毒品。
(二)裁判結果
本案師宗縣人民法院一審,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全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全屬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全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查獲后主動如實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全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周某全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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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被告人范某、吳某齊、王某敏洗錢案
——明知毒品犯罪所得而協助轉移毒資構成洗錢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吳某齊、王某敏為吳某江販賣毒品的毒資進行轉移、隱瞞。
被告人范某系吳某江的妻子。2010年9月2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間,范某在4家銀行開立賬戶10戶,資金交易總量為.11元。經查證,被告人范某采用存取錢款、轉帳等方式,為吳某江販賣毒品轉移、隱瞞毒資780余萬元。
被告人吳某齊系吳某江的父親。被告人吳某齊于2006年至2017年期間,在5家銀行開立了22個帳戶。2006年1月26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間,被告人吳某齊的資金交易總量為.73元,采用存取錢款、轉帳等方式,為吳某江販賣毒品轉移、隱瞞毒資。
被告人王某敏與吳某江、吳某齊系親戚關系。2012年7月27日,王某敏在明知吳某江家族成員從事毒品犯罪的情況下,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給吳某江使用。經查證,王某敏為吳某江辦理的銀行卡與邊境人員及吳某江等人有大額資金交易記錄,王昌敏的資金交易記錄與其身份及職業嚴重不符,王某敏提供資金賬戶給吳某江使用,協助吳某江轉移毒資。
(二)裁判結果
本案麒麟區人民法院一審,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洗錢罪的本質在于為非法資金披上合法外衣,消滅犯罪線索和證據,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實現贓錢的安全循環使用。行為人協助近親屬或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轉移與其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轉移。
被告人范某、吳某齊明知吳某江販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有意為其掩飾、隱瞞,提供銀行帳戶協助資金轉移或將資金匯往境外人員,二被告人銀行賬戶與邊境涉毒人員有大額資金往來,可以認定范某、吳某齊明知其所轉換或轉移的資金系毒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轉移,二被告人為上述資金提供賬戶、并通過轉賬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為符合洗錢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王某敏在明知吳某江及家人有涉嫌毒品犯罪且無正當職業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仍然為吳某江、吳某齊提供銀行賬戶,其提供給吳某江、吳某齊的賬戶存在大額資金往來,與其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其行為符合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范某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吳某齊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人王某敏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來源: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