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法院巧發司法建議,促進婚姻登記爭議 實質性化解
(西部門戶網訊 通訊員:彭吉星)近日,永善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婚姻登記行政案件時,并沒有一判了之,而是巧用司法建議,促進一起婚姻登記案件實質化解,既幫助原告解決了難題,也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
案情經過:原告熊某芬于2021年10月到水富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時,發現自己的身份信息已被其妹妹熊某萍(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以自己的名義填寫了《申請結婚登記申明書》,導致自己“被登記結婚”,原告已被登記結婚而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于是原告熊某芬向法院起訴水富市民政局,請求撤銷明某貴與熊某芬的婚姻登記。
審理查明: 2004年,原告之妹熊某萍與第三人明某貴向兩碗鎮婚姻登記處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熊某萍因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便用其姐熊某芬的身份證與明某貴申請結婚登記。同日,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并向申請人填發了兩婚(2004)08號結婚證。
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婚姻登記類案件,其最長起訴期限為五年,超過起訴期限的不予受理,受理的應依法駁回。被訴婚姻登記行為發生在2004年,原告在2022年才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了最長起訴期限,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裁定駁回了原告起訴。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婚姻登記秩序,節約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辦案法官并未以裁定駁回起訴結案了事,而是本著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目的,切實幫助原告解決難題。永善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向婚姻登記的主管部門水富市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撤銷2004年兩碗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的兩婚(2004)08號結婚登記。收到司法建議后,水富市民政局領導十分重視,及時安排工作人員依據司法建議,撤銷了兩碗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的兩婚(2004)8號婚姻登記,原告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難題得以解決,一起涉婚姻登記的行政案件就此實質性化解。
永善法院以“為群眾辦實事示范法院”創建活動為為契機,始終堅持在公正司法中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破除以案辦案的老思想,主動與行政機關溝通交流、互動聯合,通過發送司法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為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提供優質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