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中院成功調解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6月8日,樂山中院成功調解原告樂山市生態環境局訴被告梁某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該案是樂山市生態環境局首次提起訴訟,且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案金額巨大的該類案件。法院成功調解此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梁某某在夾江縣新場鎮紅旗村某旅館內違規為貨車加注柴油,因加油槍未關閉便離開現場,導致儲罐內柴油泄漏。
本次事件泄漏柴油2.7立方米,地表水特征污染物為石油類,土壤特征污染物為石油烴。
調解結果
法院綜合考慮案件事實、鑒定結論、本地經濟發展水平、梁某某自身的經濟困難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梁某某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賠償生態環境損失費用共計元。這既使得環境公共利益的損失得到最大化的救濟,也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化解矛盾,促進生態環境及時得到保護。
樂山中院將按照法定程序向當事人制作調解書。
法官寄語
通過今天的庭審,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司法理念,在督促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人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的同時,對其他違法經營者或者行為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人人都應增強環保意識,履行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共同守護“天藍、地綠、水清、氣凈”的美好家園。
編審:周建新 責編:楊雪嬌來源: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處、四川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