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飽口腹之欲“捅馬蜂窩”,馬蜂群次日攻擊路人致傷致死,要擔責!
(通訊員:鄒清)馬蜂,又名胡蜂、螞蜂、黃蜂,是有社會性行為的昆蟲類群。馬蜂一般不會主動攻擊人,但當蜂巢被破壞取走后,極易引發還存活及回巢蜂群對路過人群的瘋狂攻擊,攻擊時甚至可追擊達100米之遠。雌蜂身上長有一根長螫針,與毒腺相連,其注入的毒液可以致人出現過敏和毒性反應,甚至致人死亡,中國的俗語用“捅了馬蜂窩”來形容惹了大麻煩、招來了災禍,足見馬蜂的危險性極強。
但能蟄死人甚至一頭牛的馬蜂卻是西南地區餐桌上的一道美味,許多人趨之若鶩,身穿防護服漫山遍野搜尋,卻不曾想貪圖一時的口舌之欲卻會惹上“人命官司”。近日,二審法院對永善法院檜溪法庭審結的一起因捅馬蜂窩引起的生命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作出了維持判決,三被告因“捅馬蜂窩”后導致馬蜂在次日群起攻擊路人致死致傷,將連帶承擔數十萬的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甘某某等3人共同在永善縣團結鄉東勝村三個位置摘取了3個馬蜂巢,取走后未對現場進行有效處置,致使大量原蜂巢的馬蜂回巢后盤踞附近。次日下午,原告楊某某等一家四口在途徑東勝村巖口社河坎上(被告取馬蜂窩地點之一)時,遭遇馬蜂群攻擊,四人均被不同程度蜇傷,原告楊某某之女楊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原被告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楊某某等三名原告遂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90余萬元。
法院認為
馬蜂巢被破壞取走后,還存活及回巢馬蜂出現攻擊附近人、畜等情況,是馬蜂一般生活習性的表現。三被告在摘取馬蜂巢時采取了攜帶防護衣的安全措施,說明三被告了解馬蜂的危險性,但在摘取馬蜂巢后未采取相應措施根除危險、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提示義務,制造、放任了還存活及回巢馬蜂可能對附近人、畜等產生的危險,該行為與次日馬蜂群攻擊原告一家四口并導致原告三人不同程度受傷、原告之女楊某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三被告的行為成立過錯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原告楊某某事先知道事發現場原來有馬蜂巢,其與原告陳某某未加強自我防護,未對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盡到足夠的安全監護責任,也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和實際情況,酌情決定三原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楊某某和陳某某承擔30%的過錯責任。
裁判結果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三被告按照70%的比例連帶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總計約60余萬元,當事人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后,二審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目前該案已進入到執行階段。
法官提醒:在野外摘馬蜂窩雖不屬于違法行為,但如果因此而出現馬蜂蜇人、造成人員傷亡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特別入秋后是馬蜂繁殖的季節,此時的馬蜂需要大量攝取食物,性情也會變得暴躁,對驚擾異常敏感,極易產生馬蜂蜇人事件。“捅馬蜂窩”不是小孩子過家家,切記要審慎行事、根除危險,切莫為了一飽口腹之欲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