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一男子要收房時才知買的是限價房?房企涉隱瞞業主違規銷售
近日,陜西咸陽的馬先生向澎湃新聞質量報告平臺反映,他2021年5月在陜西西咸新區“成國右岸”小區預購一處房子,臨近收房時,才發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頁上標注的房子性質是限價商品房,此前并未被告知。
成國右岸小區16號樓。受訪者供圖馬先生說,限價商品房糾紛涉及該小區15號、16號兩棟樓,涉及四百多戶業主,開發商——陜西裕豐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裕豐源公司)曾回復業主們稱,即使是限價商品房也不會影響其商品房性質。馬先生等業主不滿意開發商的回復,認為他們避重就輕。
馬先生提供的陜西省咸陽市自然資源局在6月15日就此事做出的書面批復顯示,成國右岸小區15號樓、16號樓為限價商品房,裕豐源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未向業主告知限價商品房的事實,涉嫌違規銷售。
6月21日,澎湃新聞就此事聯系到了裕豐源公司,工作人員回復稱,他們沒有在售樓時刻意隱瞞房子的限價房性質,有關15號、16號樓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始至終都懸掛在售樓處的大廳。
消費者投訴:
馬先生介紹,“成國右岸”小區位于西咸新區秦漢新城迎賓大道,他購買的是該小區16號樓的房子。此前,在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時,他在合同上看到該房子為商品房,并沒有看到“限價房”的字樣。但是在今年臨近交房之時,他卻意外地發現這一房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頁面上標注的是“限價商品房”。
馬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預售合同。受訪者供圖
馬先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頁。受訪者供圖馬先生說,該小區涉及“商品房變限價房”的除了16號樓,還有15號樓。發現問題后,他和兩棟樓的其他業主一起找到了開發商裕豐源公司,該公司在5月23日對于業主們反映的問題發出了公告函,其中顯示:“即便項目名稱中含有限價商品房字樣,并不影響商品房性質,后期無須再補交土地出讓金,交易方式與普通商品房一致。”對此,業主們并不信服。
成國右岸小區開發商回復15、16號樓業主公告函。受訪者供圖馬先生還向澎湃新聞提供了兩份資料,一份是咸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6月15日就此事做出的書面批復,批復回應稱,成國右岸小區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均為限價商品房。該項目相關審批手續由咸陽市自然資源局相關部門審核頒發。
咸陽市自然資源局關于成國右岸小區15、16號樓的答復。受訪者供圖另一份資料是陜西省咸陽市自然資源局在6月15日就此事做出的書面批復,批復回應稱,成國右岸小區15號樓、16號樓為限價商品房,裕豐源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未向業主告知限價商品房的事實,涉嫌違規銷售限價商品房。根據部門職能和管理權限,下一步將就這一線索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移交。
馬先生說,成國右岸小區的15號樓、16號樓共計426戶,他和這兩棟樓的現有業主們都認為開發商的回復是在避重就輕。“雖然限價房的性質仍為商品房,但是在買賣時仍有很多限制,這對我們的權益是一種損害。”
澎湃新聞從陜西省人民政府官網上找到了陜西省人民政府在2011年10月9日印發的《陜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其中第十六條規定:陜西省內“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限定房價的基礎上,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第二十五條規定: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在80-100平方米;第三十一條規定: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為當地城鎮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看出,以上規定都對限價商品住房的買賣與出讓做出了一定限制。
馬先生說:“在買房子的時候,開發商并沒有將房子為限價房的性質告知我們,預售合同上也沒有提到‘限價房’,希望開發商和住建部門能出面解決這一問題。”
企業回應:
6月21日,澎湃新聞就此事聯系到了裕豐源房公司,工作人員回復稱,他們沒有在售樓時刻意隱瞞房子的限價房性質,有關15號樓、16號樓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始至終都被他們懸掛在售樓處的大廳。
成國右岸小區售樓處大廳懸掛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提供當被問及限價房與其他商品房在買賣上有何區別時,該工作人員仍舊回復,即使是限價商品房,它也依然是市場化商品房。后期無須再補交土地出讓金,交易方式與普通商品房一致。
咸陽市住建局關于成國右岸小區15、16號樓的答復。受訪者提供6月23日,澎湃新聞從咸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處得知,他們目前還未收到市自然資源局移交過來的“成國右岸”小區限價房線索,有關裕豐源公司違規銷售的情況,這應該是由咸陽市城市執法局來進行處理。
目前,雙方仍在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