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人或可申請!昆明發布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細則征求意見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新規從房源管理、準入管理、租賃管理、退出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明確提出,申請人年滿18周歲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所申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所在的縣(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可以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不超過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
《實施細則》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由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自主確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綜合考慮房屋建設、維修和運營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不超過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執行。市場租金評估周期原則上不低于兩年。
申請人可通過登錄昆明安居網自行填寫申請表,或到主城各區便民服務點由工作人員協助填報。申請人也可到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填報租房申請,由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將申請人信息統一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負責對申請數據進行提取匯總,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自有產權住房等信息的數據核對工作,并將核對結果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審核未通過的,申請人可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復核流程參照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復核程序執行。
自行選定項目房源
具備出租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全市統一分配管理,申請家庭經審核通過后,通過網簽、網備的形式,自行選定項目房源(先到先得),同項目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登錄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與資格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在線簽訂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不超過3年,收取租金數額不得超過3個月、收取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委托銀行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押金進行監管。
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向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同意后續簽租賃合同。
租賃區域內獲得其他住房應如實申報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應向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如實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自動解除租賃合同,并按期騰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合同并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
此外,《實施細則》提出,為優化我市營商環境,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優先面向在昆大中型企業職工供應,企業可通過團租方式統一為職工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鏈接:
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22〕11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已進入國家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并取得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租賃住房,其申請、審核及后續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及后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配套政策。
主城五區、三個開發(度假)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區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屋使用、后續監管以及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房源管理
第四條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產權應合法明晰,租賃或委托代管的房源產權合法,租賃關系應明晰、穩定。
第五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由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自主確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綜合考慮房屋建設、維修和運營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不超過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執行。市場租金評估周期原則上不低于2年。
第六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管理、運營應遵守我市住房租賃有關工作規定,項目房源需納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統一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保障性租賃住房竣工驗收備案后60日內,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核驗。核驗后房源須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和保障性租賃住房App平臺。
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七條申請人年滿18周歲,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所申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所在的縣(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可以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八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通過登錄昆明安居網(www.kmajw.com)自行填寫申請表,或到主城各區便民服務點由工作人員協助填報;申請人也可到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填報租房申請,由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將申請人信息統一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
(二)審核。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負責對申請數據進行提取匯總,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自有產權住房等信息的數據核對工作,并將核對結果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審核未通過的,申請人可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復核流程參照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復核程序執行。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九條具備出租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全市統一分配管理,申請家庭經審核通過后,通過網簽、網備的形式,自行選定項目房源(先到先得),同項目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登錄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與資格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在線簽訂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不超過3年,收取租金數額不得超過3個月、收取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委托銀行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押金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向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同意后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為優化我市營商環境,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優先面向在昆大中型企業職工供應,企業可通過團租方式統一為職工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三條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應向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如實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自動解除租賃合同,并按期騰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第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合同并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
第十五條解除租賃合同時,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結清相關費用。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對應騰退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拒不騰退的,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承租家庭進行資格審核。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并將投訴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細則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獎補資格、納入信用監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二)將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將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分割轉讓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違規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企業職工供應,由企業自行分配管理,配租情況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其他縣(市)、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相關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或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來源:昆明規劃建設
編輯: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