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侖銀行克拉瑪依勝利路支行違法被罰員工挪用資金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2日訊中國銀保監會網站9月18日公布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克拉瑪依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克銀保監罰決字〔2021〕7號)顯示,昆侖銀行克拉瑪依分行勝利路支行內部管理不到位,致使發生員工挪用資金案件。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克拉瑪依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其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
克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顯示,曹紅霞擔任昆侖銀行克拉瑪依分行勝利路支行行長期間,對該支行內控管理不到位,致使發生員工挪用資金案件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克拉瑪依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曹紅霞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八萬元。
克銀保監罰決字〔2021〕10號顯示,帕孜來提·帕爾哈提擔任昆侖銀行克拉瑪依分行勝利路支行綜合柜員兼副運營主管期間,對該支行原員工挪用客戶資金案件負有直接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克拉瑪依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帕孜來提·帕爾哈提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八萬元。
克銀保監罰決字〔2021〕11號顯示,何麗麗擔任昆侖銀行克拉瑪依分行勝利路支行運營主管期間,對該支行員工挪用資金案件負有管理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克拉瑪依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何麗麗警告。
克銀保監罰決字〔2021〕12號顯示,王薇祁詐騙、挪用客戶資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克拉瑪依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王薇祁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