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發布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細則征求意見以帶裝修70㎡小戶型為主
為加快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切實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6月14日,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發布【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運營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南住建函〔2022〕2178號】。
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
(一)認定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項目可申請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1.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項目;
2.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項目;
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項目;
4.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項目;
5.閑置存量房屋改建項目;
6.存量住房納入管理項目。
(二) 認定標準
申請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面積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最大不超過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下戶型套數原則上不少于80%。《南寧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施行前已開工建設或通過現有建成住房轉化的,可以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
2. 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按 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5%執行,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實行動態調整。
3. 對象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當對象為項目所在區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項目所在區無房是指本人及配偶在項目所在城區、開發區城鎮范圍名下無自有住房。項目位于產業園區的,供應對象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已獲得公租房保障資格、承租市本級高層次人才公寓或直管公房的,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位于市轄縣(市)、武鳴區、東盟經開區范圍的,租賃對象具體標準由市轄縣(市)、武鳴區人民政府、東盟經開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4. 規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為集中式租賃住房,房源規模原則上不少于50套(間)或建筑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5.裝修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按不低于《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裝修標準》進行裝修,鼓勵安裝智能門禁等智慧小區管理設施,提升數字化、網絡化運營管理水平。
6.運營期限。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規劃用途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當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持續運營。項目規劃用途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外其他用途的,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持續運營期限不得低于6年;享受中央、自治區、南寧市專項補助資金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得低于10年,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從該項目符合運營條件后首次在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發布租賃信息之日起算。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時間超過最低運營期限后,可申請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后,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支持政策,并應當恢復原規劃用途使用或作為長租公寓使用,其中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只能恢復原規劃用途使用。
(三)認定主體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認定本轄區內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具體由其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認定部門)負責實施。
(四)認定流程
1.申請。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在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進行注冊,通過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提交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申請、項目建設方案、運營管理方案等材料,向項目所在地認定部門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
2.審核。認定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按照認定標準在30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公示,經公示7日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認定部門核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對于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部門還應當核查是否存在變相銷售等情況。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和項目現場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認定部門核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五)認定管理
1.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憑項目認定書到相關部門辦理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享受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
2.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發放的,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應當在項目符合運營條件后10日內向項目認定部門提交相關材料核驗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筑面積、套數等相關信息,上述信息如有變化的,項目認定部門應當給予辦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變更手續。
3.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自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認定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并有權撤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1)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無正當理由1年內未開工建設(改建)的;
(2)已開工項目無正當理由連續停工6個月以上的;
(3)違規上市銷售、變相銷售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4)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
(5)擅自提高租金,違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規定的;
(6)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的;
(7)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要求,需要撤銷的。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被撤銷后,項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支持政策,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應當退回已減免的稅費和已領取的補貼,相關資金監管銀行應予以配合。
4.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在項目最低運營期滿后可向項目認定部門申請該項目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認定部門審核后符合條件的,應當注銷原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并在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公示。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被注銷后,項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支持政策。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管理
(一)運營及監管主體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由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負責實施。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監管。
(二)租賃流程
1.報送方案
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在項目符合運營條件后30日內將運營方案通過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向項目監管部門報送。
運營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房屋產權信息、運營單位信息、項目地址、租金價格、房源情況、供應對象、租賃流程及運營期限等內容。
2.發布租賃信息
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發布租賃信息,向社會公布實施,并及時進行動態更新。租賃信息中應當明確租賃對象、租賃流程、房源情況、租金價格等內容。
3.租賃對象審核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申請人應當通過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填報信息,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的,應當提交擬入住人信息。
監管部門通過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核查申請人或擬入住人本人及配偶在項目所在城區、開發區城鎮范圍名下有無自有住房、是否獲得公租房保障資格、是否承租市本級高層次人才公寓或直管公房等情況,作出是否符合租賃條件判斷,符合條件的,可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4.合同簽訂
(1)合同期限
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和符合條件申請人辦理合同簽訂手續并安排入住,合同期限應當為三個月至三年。
租賃期間,承租人因購買、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不影響租賃合同執行。
(2)合同內容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由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參照《南寧市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3)租金價格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5%執行,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實行動態調整。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
(4)合同備案
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與承租人應當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應當在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進行租賃備案。
(三)房屋維護
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應當規范運營,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等相關制度,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正常、安全使用。
(四)租賃監管
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是否按要求將房源納入南寧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管理;
2.入住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3.是否改變房屋用途;
4.是否按要求執行租金標準;
5.是否存在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保障性租賃住房;
6.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要求的情形。
經檢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存在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要求情形的,監督部門應責令該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改正,項目建設單位或運營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督部門可以提請項目認定部門撤銷該項目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本通知適用范圍為南寧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認定及運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