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普洱政法機關42條舉措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高...
原標題:【優化營商環境】普洱政法機關42條舉措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服務高質量發展
5月25日,普洱市政法機關“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在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公開發布42條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硬措施,并面向社會作公開承諾,全面拉開普洱市舉辦“優化營商環境、大抓招商引資”系列新聞發布會的序幕。
普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 尹凌云主持發布會,并向社會各界作出公開承諾,表示全市各級政法機關將言必行、行必果,以實際行動兌現承諾,以一件件具體事例案例服務企業、保障發展,并且將不斷總結,不斷提升,不斷優化,積極營造優質高效、安全穩定、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會上,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十一條措施》, 市人民檢察院發布《普洱市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九條措施》,市公安局發布《普洱市公安機關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十四條措施》,市司法局發布《普洱市司法行政機關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八條措施》。各政法機關單位負責人還對分管領域出臺的措施進行了解讀闡釋,并回答記者提問。
據介紹,普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招商引資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作出了“一把手”招商、“全員招商”“全鏈條招商”的部署要求,提出“人人都是營商環境”“事事都是營商環境”的新理念新思路。普洱市政法機關聞令而動、迅速回應、主動作為,圍繞服務全市高質量發展大局,積極踐行“作風革命效能革命”和“三個工作法”,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主線,采取召開企業家代表座談會、走訪企業、書面征詢意見建議和學習外地政法機關先進經驗等方式方法,收集分析企業和企業家的對策建議,結合各自職能職責,推出了普洱市政法機關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的42條措施,其中:法院系統推出11條措施,檢察院系統推出9條措施,公安機關推出14條措施,司法行政機關推出8條措施。
新聞鏈接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服務高質量發展
十一條措施
一、完善涉企糾紛解決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構建“法院+工商聯(商會、企業工會、行業協會等)”多元解紛新格局,發揮民營企業家、工商聯及商會工作人員擔任特約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優勢,強化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更好實現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
二、建立法官直接聯系企業制度。定期開展法律服務進企業活動,組織全市兩級法院100名員額法官一對一直接聯系企業,積極提供法律服務。全市各家法院每季度選擇1家招商引資企業開展營商環境專項調研宣傳,每半年組織召開1次座談會或專題研討會,每年度召開1次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新聞發布會,編撰典型案例,解答法律問題,幫助招商引資企業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
三、開設涉企糾紛辦理綠色通道。升級訴訟服務,集成線下訴訟服務中心和移動微法院、網上訴訟服務、自助立案系統、“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訴訟服務平臺功能,實現一站通辦、一網通辦、一號通辦、一次通辦。實施簡案速裁、繁案精審,快立、快審、快結、快執涉企糾紛案件,縮短辦案周期,加快市場要素流轉。強化案件監管,適時邀請企業、商會、行業協會等人員旁聽庭審、見證執行。
四、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完善知識產權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強化對普洱高原特色農業、服務業、生物研發、數字產業、科技開發等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對重復侵權及其他嚴重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助力市場主體創新發展。鼓勵文化創意,提升文化軟實力,嚴厲打擊惡意搶注、商標攀附、仿冒等商標侵權行為,正確把握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界定,妥善處理商業秘密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依法規范市場競爭秩序。
五、助力緩解市場主體融資貴融資難問題。強化案件審判,依法規制民間借貸市場秩序,依法否定規避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合同條款,對變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妥善審理金融借款、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小額貸款、商業保理等案件,依法保護合法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服務市場主體的行為,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情形外,依法予以保護。
六、審慎采取強制措施。在辦理涉企糾紛案件中,靈活采取查封措施,慎用保全、查封、凍結、扣押、拘留等強制措施,堅決制止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等行為。積極引導當事人以執行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通過協議分期履行債務等方式,讓被執行企業繼續經營生產、創造效益,更好保障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發展。
七、推廣評估議價便利機制。在辦理涉企執行案件中,探索用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等方式替代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格,縮短處置時間,減少評估環節的費用支出,及時發放執行到位案款。
八、健全被執行人信用激勵和修復機制。對信用較好、暫時陷入經營困境的被執行人,審慎適用信用懲戒。對被執行人名單實行動態監管,對已履行執行義務或發現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及時修復信用。
九、完善“府院聯動”處置破產企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政府投資促進和營商環境促進機構相關招商牽頭單位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府院聯動”破產企業工作統一協調機制。對具有拯救價值和可能性的企業,通過破產重整、和解促進困境企業拯救再生,對涉房地產企業首選破產重整、和解程序處置。依法采用關聯企業合并破產、行使破產撤銷權等方式,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依法適用簡易破產程序審理債務關系簡單、資產規模不大、無風險隱患的小微企業破產案件,提高破產案件處置效率。
十、高效處理涉外商事糾紛。積極配合政府職能轉變、投資領域開放、貿易發展方式轉變、金融領域開放創新等各項改革措施,加強口岸法庭、國門訴訟服務站、國門調解室等駐邊審判、調解機構建設,公正高效化解市場主體涉外涉邊涉僑糾紛,維護中外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嚴懲破壞營商環境犯罪。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嚴厲打擊欺行霸市、收“保護費”、強買強賣、非法放貸、惡意阻工、暴力討債等涉黑涉惡犯罪。切實保護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從嚴從快審判由經濟糾紛引發的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綁架等刑事案件。依法懲治腐敗,嚴懲涉及市場主體證照頒發、項目審批、貸款發放、稅收征管、招標投標中的職務犯罪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企業重大損失的瀆職犯罪,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發展環境。
普洱市人民檢察院
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服務高質量發展
九條措施
一、建立檢企溝通快速反應機制。在全市兩級檢察院設立檢企聯絡工作辦公室,專門開設企業訴求熱線電話,運用好12309檢察服務中心平臺,為企業及經營者反映困難訴求開通“綠色通道”;對企業向檢察機關提出的訴求反映一律受理審查、快速分流辦理,不得推諉、拖延,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建立涉企案件臺賬,推行涉企案件優先介入、優先辦理、優先監督“三優先”辦案模式。兩級檢察院領導和檢察官每年主動開展送法進企業活動1次,面對面聽取意見建議、提供法律咨詢、及時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
二、依法嚴懲侵犯企業及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犯罪。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尋釁滋事以及向企業收取“保護費”的犯罪。突出懲治侵犯企業知識產權、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合同詐騙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從嚴打擊盜竊搶劫毀壞企業財物、破壞生產經營、敲詐勒索等侵犯企業財產的犯罪;從重打擊行兇報復、故意傷害、綁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企業經營者人身權利的犯罪。依法懲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市場準入、市場監管、招商引資等職務之便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侵犯企業及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職務犯罪。依法妥善辦理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職務侵占、行賄受賄等犯罪案件。市檢察院對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涉企案件,實行掛牌督辦。
三、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對涉企案件在法律規定允許的框架內實行相對輕緩、寬和的處理原則,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判緩刑的不建議法院判實刑。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經營者,認罪認罰且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不批準逮捕,防止“構罪即捕”;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建議人民法院判處緩刑,防止“入罪即訴”;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防止“一押到底”;對涉案企業賬戶、財產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原則上不采取關停涉案企業的措施,最大限度減少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四、完善涉企案件訴訟監督機制。對涉企案件不該立案而立案的,及時監督撤案;對濫用強制措施、違法查封凍結扣押處置企業財物、錯列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及時監督糾正。依法打擊惡意串通、捏造事實、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行為。組織清理涉企刑事、民事、行政久拖不決的“掛案”,督促辦案機關快速辦理。
五、以能動檢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全面排查2020年以來檢察環節涉企案件,報上級檢察院備案審查,做到摸清底數、掌握情況、及時處理。對涉企項目審批、征地拆遷、資金撥付、減稅降費、招商引資、市場監管、生態保護、食藥安全監管、社會保障、行政強制執行等行政履職行為加強檢察監督,堅決糾正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推諉扯皮、吃拿卡要、刁難為難等損害公共利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行為。綜合運用行政公益訴訟及其相關工作機制、行政檢察建議、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立案監督、向紀委監委移送線索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為企業正常經營營造優質服務環境。
六、大力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在辦理行政檢察監督案件中,注重審查引發行政爭議的背景原因,加強溝通協調,爭取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從根本上解決矛盾,減輕企業訴累。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機關處理決定并無明顯錯誤的案件,運用公開聽證、公開宣告、案件磋商、調解和解、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方式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七、積極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對辦理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要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監督整改落實,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不捕不訴或者提出輕緩量刑建議,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要通過磋商、聽證等方式,加強與有關部門、企業的溝通協調,把公益保護與促進企業整改結合起來;通過分期賠付、替代修復等方式促進相關企業承擔生態損害賠償和修復責任。
八、主動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綜合運用現場調查、聽證磋商、公開送達法律文書、舉辦法治宣講課、邀請參加典型案件庭審觀摩等方式,增強企業及經營者的法治意識。對辦案中發現的企業管理漏洞、經營風險等,及時提出檢察建議,促進企業規范經營管理和提升防控風險能力。對涉及企業融資借款、勞資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的案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運用和解、調解手段化解矛盾,力求案結事了人和。匯編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機制印送企業及相關部門,利用主流媒體和兩微一端平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九、建立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主動加強與工商聯的密切聯系,健全聯席會議、定期通報情況、共同開展調研等常態化機制,不斷增強服務企業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主動加強與紀檢監察、司法、財政、審計、稅務、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律師協會等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健全服務保障營商環境的協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普洱市公安機關
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服務高質量發展
十四條措施
一、建立涉企矛盾糾紛聯調機制。大力弘揚“楓橋經驗”,結合“百萬警進千萬家”活動,組織開展涉企矛盾糾紛專項排查化解,聯合綜治、人社、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及時妥善化解欠薪討薪等矛盾糾紛,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
二、嚴厲打擊經濟犯罪。依法打擊合同詐騙、非法經營、串通投標、虛假訴訟、商業賄賂、侵權假冒等破壞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犯罪行為,有力打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直接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經濟犯罪行為,針對性打擊金融領域犯罪,嚴厲打擊“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金融安全,加大對非法集資、傳銷等涉眾型犯罪的打擊力度,最大限度開展追贓挽損,維護良好市場經濟秩序。
三、嚴格規范涉企刑事執法。準確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個人犯罪與企業違規的界限,辦理刑民交叉涉企案件時,對法律適用存在爭議的,積極溝通檢法等單位依法認定,堅決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嚴禁選擇性執法、逐利性執法,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持續開展經濟犯罪涉企積案化解工作,助推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四、審慎適用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對于涉企經濟案件,進一步嚴格規范適用刑事強制措施以及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確保公正執法;對于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的經營場所和用于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對企業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不影響偵查活動的前提下,可以允許企業繼續合理使用。
五、建立健全常態化警企溝通機制。健全完善警企聯系制度,建立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聯系企業制度,選派社區民警擔任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聯絡員”,及時了解和幫助協調解決企業司法方面“急難愁盼”問題,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增強企業防范風險和合法經營意識,指導企業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設,健全內部治安防范制度,提升企業安防水平。
六、建立對企業“無事不擾”機制。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部門聯合監管,減少對守法誠信企業的檢查次數,嚴防多頭檢查、重復檢查、任性檢查,對企業首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教育整改,依法免予處罰。
七、推進政務服務“一窗通辦”“一網通辦”。按照 “前臺綜合收件、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標準,建設公安政務服務綜合窗口,優化公安機關政務服務事項基本要素并進行公示。加快推進公安行政審批、管理、服務與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深度融合,減少證明材料、壓縮辦理時限,提升網辦比例達90%以上,全程網辦率60%以上。推動“臨時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明在自助服務終端和網上開具。在市、縣(區)政務大廳公安窗口設引導員,為前往辦事人員提供熱情周到的咨詢、引導服務。
八、全面放開人才、就業落戶政策。在全市城鎮地區統一實施城區中心派出所、社區設立集體戶,進一步降低落戶門檻、暢通落戶渠道;取得初級以上專業技術或者職(執)業資格人員、中專以上學歷人員、海外留學歸國人員、符合獲得功勛和榮譽表彰落戶政策范圍的人員,以及合法穩定就業人員,可以先落戶后擇業。為企業經營者和集體用工開通居民身份證辦理“綠色通道”,辦證時限為7個工作日(不含郵寄時間)。
九、開通出國(邊)境服務“綠色通道”。依托全國出入境管理系統,對確需緊急出國(邊)境的企業員工,可在非工作時間預約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對外資企業的外籍負責人和員工開通簽證到期兩周前短信提醒服務。
十、優化交通服務管理工作。深化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建設,支持指導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金融機構等企業設立規范的車駕管社會服務站。推行機動車抵押信息在線核查,與銀保監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共享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免予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和主合同,簡化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資料。深入推進警郵合作,2022年增加5個警郵服務網點。每周六上午正常開展業務。機動車檢驗過程中,在不改變車輛登記信息參數和安全的前提下,對噴涂粘貼廣告、損壞缺失產品標牌等部分檢驗項目實行“容缺通過”。開展惠企綠色通道“定制服務”,對企業有批量注冊登記業務需求的,通過電話或現場預約,公安車管部門提供專門定制服務,壓縮辦理時限。在確保安全有序的前提下,持續優化城區道路交通設施,減少隔離欄,增設停車泊位,最大限度便于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
十一、加強企業印章管理服務。免費向所有企業發放電子印章,企業公章刻制備案交付時間壓縮在3個小時以內。積極推動 “云南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與企業開辦“一窗通”服務平臺對接,實現“只進一門、只對一窗、一表填報、一次提交、一窗領取”。
十二、加強企業網絡安全監管。把具有重要網絡系統和數據的企業列為網絡安全重點保衛對象,加強對企業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工作的指導幫助,強化對企業部署在互聯網上網站、系統的安全檢查、通報預警和督促整改。通過加強網絡安全監管,幫助企業完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十三、全面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對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保安培訓單位許可證核發、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公章刻制業許可證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營業性射擊場設立許可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并及時向社會公告,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進一步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十四、強化服務監督。暢通涉企案件舉報投訴渠道,對涉企投訴舉報線索,及時依法受理核查反饋。加強對公安機關窗口單位監督檢查,創新改進工作方式,提高涉企服務質量。強化政務服務效能監督,推進“好差評”系統應用,通過“云南公安警務綜合評議系統”、“社會公眾形象”評議模塊,暢通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對公安機關服務優化營商環境評議的渠道。
普洱市司法行政機關
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服務高質量發展
八條措施
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在律師、公證、司法鑒定類行政許可初審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過程中,提供透明高效、“一次性告知”審批服務,優化辦事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對申報材料齊全的行政許可初審事項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辦理時限由規定的20日統一壓縮至7個工作日,切實提高服務水平。
二、持續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深入推進“減證便民”行動,持續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建立普洱市政務服務證明事項保留清單。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對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示,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事耗時長、辦理難的問題。
三、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發揮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進一步規范涉企領域行政執法。加大涉企領域執法案件監督指導,每年對市、縣(區)各級行政執法部門開展涉企案件評查不少于1次,對營商環境行政執法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四、組織開展普法宣傳進企業活動。組建普法講師團,安排法律專家、律師、法律工作者等免費為企業提供“訂單式”法治宣講和培訓。市、縣(區)司法行政機關每年開展“法治進企業”普法宣傳活動不少于2次。
五、推動律師參與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組建普洱市招商引資法律服務團,在政府招商引資企業落地過程中,提供免費精準的法律服務,助力企業成功落地投資。在政府招商引資企業落地后,免費為企業提供一年的法律顧問服務,幫助企業建章立制,規避經營風險等,切實做好“安商”與“穩商”。
六、提升涉企公證服務質效。在市、縣(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增設“涉企法律咨詢綠色通道”和“涉企公證咨詢綠色通道”,暢通企業尋求法律服務渠道。推廣電子公證書和遠程視頻辦證,推進“智慧公證”建設,將服務方式由“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延伸。在嚴格遵守公證程序的前提下,對于事實清楚、材料充分的涉企公證事項,將辦理時限由規定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壓縮至7個工作日內辦結,能當天辦結的當天出證。
七、提高涉企司法鑒定效率。對涉及企業及其員工的民事案件司法鑒定事項,將辦理時限從3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緊急情況下,鑒定費用給予減免或緩交。
八、提供高效便捷仲裁服務。依托普洱仲裁委員會/瀾湄國際仲裁院為企業國內外貿易矛盾糾紛化解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對于事實清楚、材料充分的涉企仲裁案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在保證合法的前提下做到當天出具仲裁結果。所有涉企仲裁案件收費按國務院《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下限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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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唐時華
責編|趙贏
編輯|武麗君 楊忠莉 和瑩 葉曄 和銀海
來源|普洱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