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002411)索賠案件審理終結,投資者勝訴
原標題:延安必康()索賠案件審理終結,投資者勝訴
2022年5月21日,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發布了《關于投資者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內容顯示,近日公司收到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顯示,西安中院對215名原告以及李燕飛、孫容、許蕊蕊投資者索賠案件審理終結。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判決延安必康()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215名自然人投資者賠償共計6,080,541.3元。該索賠案件基于的事實和理由為: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發布公告稱收到了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同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延安必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燕飛、孫容、許蕊蕊經濟損失共計.17元。該索賠案件基于的事實與理由為:2020年10月15日,延安必康()公司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對 被告延安必康公司構成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遣漏、虛假記載以及相關信息存在誤 導性陳述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的公告。
另外,在2022年5月14日延安必康()再次被立案調查。綜合目前情況,結合法院判決結果,延安必康()的索賠條件為:(1)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5日期間購買延安必康()股票,且2020年3月25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延安必康()股票而虧損投資者;(2)于2020年2月5日到2020年2月7日之間購買延安必康()股票,且于2020年2月7日以后出售或仍舊擁有延安必康()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3)在2022年05月13日(含)以前購買延安必康()股票且仍舊擁有的受損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