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一煤礦被罰款12.8萬元
近日,六盤水市能源局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顯示,盤縣盤南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盤縣紅果鎮上紙廠煤礦因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累計被處罰款元。
違法事實1:11012回風巷掘進工作面釆用局部通風機供風未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且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在全風壓進風巷道中。以上事實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更的規定,對該礦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9000元(貳萬玖仟元)的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2:違反規程串聯通風,1150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回風串聯進入11012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以上事實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五十條第五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礦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9000元(貳萬玖仟元)的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3:未按規定填繪反映井下實際的釆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示意圖、監測監控系統示意圖、通風網絡圖。以上事實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礦作出警告并處罰歉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4:煤礦未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三專”要求,無專職的探防水隊伍。以上事實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笫(一)項的規定,對該礦作出警吿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5:煤礦未如實將全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資料錄入檔案。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礦作出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因該礦礦長、總工、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等人未按相關要求開展工作,存在11012回風巷掘進工作面釆用局部通風機供風未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且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在全風壓進風巷道中等違法事實,四人被處以9000-28000元不等罰款。(來源:微涼都)
一審:王潤
二審:胡紹山
三審: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