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人別買了!上不了牌,禁止上路
近日,桂林交警發布的兩則案例,讓一種低速電動車——“老頭樂”再次進入公眾視野。這些能遮風擋雨的低速三輪、四輪電動車曾經由于價格便宜、使用簡單被一部分人采用。但是,這類低速電動車安全性能極不穩定,因此從2019年開始,桂林陸續推出了一系列相關管理規范,依法禁止了該類型車輛的上牌、上路,“老頭樂”逐漸退出市場。
不過記者調查發現,如今仍有部分商家在售賣庫存車輛,并且一些“老頭樂”在二手市場也有流轉。購買這些車輛的市民“煩惱依舊”,他們往往不清楚或者漠視該類車輛是否屬于禁區,最終導致不能上路行駛,消費者面臨的經濟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這兩則案例或許能帶來一些啟示。
消費者狀告商家“隱瞞銷售”勝訴
市民陳先生以1.5萬元的價格,從文某經營的電動車店鋪購買了一輛帶頂棚的四輪電動休閑觀光車。當時,文某明確告知陳先生說,這輛車子可以正常上牌、上路。可沒想到,陳先生到車管所備案時,卻被告知該電動四輪車不符合相關安全規范,不能在車輛管理所登記、注冊,無上路資格等重要信息。
同年7月,陳先生起訴文某,隱瞞車子不能上路的重要信息,存在欺詐行為。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損失確實因被告文某隱瞞車輛不能上牌、上路信息而起,于是判決文某返還陳先生購車款13500元,并讓陳先生退還早前的四輪電動車。
案例二發生在全州,市民陶先生以3.1萬元在被告蔣某處,購買電動四輪車一輛。但實際上,雙方交接時,蔣某卻算起了“迷糊賬”,并沒有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幫助陶先生進行上牌,也沒有明確告知陶先生,該車實際為電動汽車,需要上牌、持有駕照,才能上路。當不久以后陶先生駕駛該車在全州縣城桂黃路段行駛時,因無牌照及未購買交強險,被全州交警依法強制扣留。
陶先生將電動車銷售處告上法庭,最終全州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在銷售時存在隱瞞、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賠償原告31000元,原告返還涉案電動汽車。
記者從交警部門了解到,兩則案例中的電動四輪車即是“風靡一時”的低速電動車,俗稱“老頭樂”的車型。因為種種原因,對“老頭樂”車型曾有過一段時間的管理“真空”,導致一些無牌、無證、無保險的“三無”“老頭樂”上路行駛。
但從2019年開始,桂林相關管理規定逐步完善,明確規定“老頭樂”車型已經無法上牌、上路。不過一些消費者仍被蒙在鼓里,或是本身法律意識不強,購買此類車輛后才發現無法上路,雖然事后消費者大都完成了退款,但依舊帶來了不少麻煩,也有不少像陳先生和陶先生一樣訴諸法律的案例。
上不了牌的“老頭樂”還有人在買賣
容易產生糾紛,行駛帶來隱患,“老頭樂”的市場越來越小。但是記者調查發現,它并沒有銷聲匿跡。
記者在疊彩區群山花園小區附近的一個電動車銷售點看到,這里的三輪電動貨車被成排地擺在路邊,還有一輛帶雨棚的二手“老頭樂”,也停在一旁待售。
記者詢問之后,店主很直白地介紹,這些三輪電動車也是不能上牌的,但是銷量還不錯。“八里街、烏石街一帶,有很多菜市和批發市場的業主,還有一些路邊菜市的攤主,買來這些三輪電動車用于在市場里搬貨、送貨。”店主說,“我們都會明確告訴他們不能上牌、上路,但購車者對此并不太在意,說他們基本都在市場內外、周邊轉,而且也是生活所需。”
對于帶棚的“老頭樂”,店主說他們早已不賣新車了,因為都知道上不了牌、上不了路,不好賣,但還是偶爾有人放一些“二手車”在這里賣。
“這些二手車很多也是‘砸’在手里了的,車主轉手價格一般很便宜,也有可能隱瞞車子不能上牌、上路的事實,一些不跑市區只在縣里面跑的,或是不知道‘三無’車禁令的,也可能會買。”店主說。
在走訪中,記者還在凱風路一家銷售電動車的店鋪里,發現有全新的“老頭樂”賣,每臺車價格只在6000元到8000元,店主直言這些也都是庫存車了,賣了好幾年也沒賣出去。
店主說,自從家用“老頭樂”不讓上牌后,銷量降了很多,但電動三輪貨車銷量相對穩定,購買者也不太在乎是否能上牌,因為拉貨、送貨也都是剛需。
與此同時,記者留意到,該市場里也有不少二手家用“老頭樂”還在銷售。記者聯系多位賣家,給出的價格一般都比新車低50%左右,但這些賣家都沒有告知這些“老頭樂”已經不能上牌、上路。
已經買到手的“老頭樂”怎么辦?
市內低速三輪、四輪電動車不允許上牌、上路,但這些車輛卻還有少量交易,同時也有不少存量。那么,已經購買了此類低速電動車的消費者,是不是也可以通過訴訟拿回自己的購車款?交警和法院部門公布的兩則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呢?
對此,廣西君健律師事務所黃律師分析,根據這兩個已審結的案例,和目前市內仍然存在有人隱瞞“三無”車不能上路、上牌的禁令,銷售低速電動三輪、四輪車的情況來看,案件可以分正反兩面來看。
一方面,如果銷售人員隱瞞了低速電動車“禁令”相關內容,而消費者購買車輛的目的是作為交通工具使用的情況下,“隱瞞銷售”就構成了欺詐行為,屬于合同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關于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解除合同。這時,消費者可以整理好購車票據,以及能證明銷售人員未告知禁令的證據,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請求。
另一方面,如果銷售人員在賣車時,切實告知了相關車輛“禁令”,消費者仍然執意購買的話,該買賣合同則可以視作有效。之后,如果出現車輛無法上路、上牌影響使用的情況,這和賣家無關,所有損失則由消費者自身承擔。
“總結來說,買賣雙方誰漠視‘禁令’,誰就更可能蒙受損失。”黃律師說。
此外,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也提醒說,現在在市場上銷售的低速三輪、四輪電動車基本上都是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商家是允許銷售的。但這類在售產品一般都有相應的適用場景,只允許車輛在封閉的廠礦、企業、封閉的景區里面行駛,不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行駛。
因此,根據市內《桂林市城區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這些在售車依舊不具備上牌、上路的資質,消費者一定要注意這一點,切勿聽信商家所言,盲目購買、上路造成損失。
交警提醒市民莫存僥幸心購買
對于市內一些“三無”低速電動車輛還在銷售,并有可能非法上路的情況,交警部門表示,打擊“三無”車輛交警從未手軟,也希望市民莫要心存僥幸購買。
據介紹,針對“老頭樂”等低速電動車的政策近年來十分明確。從2018年5月底,桂林就已經同意市公安局新增桂林市城區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管理辦法計劃項目。交警支隊也正式啟動《桂林市城區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管理辦法》規章起草工作。
2019年1月23日針對三輪、電動四輪車立法草案對外征求意見。
2020年2月1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桂林市城區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并設定兩年過渡期限,即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逐步淘汰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車型”。
因此在今年1月31日以后,對未列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低速電動車不得辦理注冊登記。
另一方面,各交警部門已經將整治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各類違法行為,納入交警部門常態化管理工作之中。持續對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等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三無”三輪、四輪低速電動車
一直都是交警大力整治的對象,
為了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大家務必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
市民不應該心存僥幸購買“三無”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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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