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案件“承包到戶”...
如果沒有改革,郭文亮可能還在干著政工工作。
如果沒有改革,張宇可能還要疲于應付各種行政事務。
如果沒有改革,李偉可能還在機關服務中心做著行政工作。
然而,2016,因為改革,這一切都變了。
改變忙閑不均 案件“承包到戶”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建平談起改革的初衷時,數次提到忙閑不均。
“作為西部地區法院,確實存在一定的法官忙閑不均。法官案件辦多辦少一個樣,嚴重影響了積極性。”李建平說。
改革并不僅僅著眼于解決法官忙閑不均。
“案件層層審批,承辦法官認為案件由院庭長審批簽發,責任心不夠。”李建平說,“另外,法院行政化管理嚴重,‘千軍萬馬’熬級別,法官官越當越大,結果離審判臺卻越來越遠。”
一場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開始了。
用巴彥淖爾中院執行第二合議庭執行長郭文亮的話說,審判長(執行長)負責制就是把過去的“大鍋飯”變成了“承包到戶”。
作為巴彥淖爾中院政治部原副主任,郭文亮實際參與了改革方案的制定。
據郭文亮介紹,巴彥淖爾中院以明確權責為主線,科學界定審判、執行合議庭權責,打破原有庭室結構,按照立案、審判、執行、司法事務、評查考核組建26個審判(執行)合議庭,每個合議庭設審判長(執行長)1名,法官2名,輔助人員2名。
“不同于過去的庭長,審判長本身是不帶行政級別的。”李建平說。
改革思路確定后,誰來出任審判長(執行長)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
為此,巴彥淖爾中院確定了轉任、選任相結合的辦法。對于現有的具有法官資格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可自行轉為審判長(執行長)。而轉任后,尚缺位的則通過選任產生。
“報名和資格審查后,進行了競職演講和民主測評,演講由10個第三方評委打分。”徐瑞娜回憶道。作為巴彥淖爾中院原刑一庭副庭長,徐瑞娜最終通過選任成為改革后的刑事第二合議庭審判長。
“瘦身”了權力 提高了效率
改革后,原來的院庭長,尤其是庭長無疑是受到沖擊最大的。
“某種意義上來說,改革縮減了院庭長的權力。”李建平說。
對于這種縮減的權力,烏拉特后旗法院副院長李發東有著自己的認識。
李發東表示,嚴格來說,院庭長原有的權力很大一部分是審判權,而審判權和行政權不同。審判權側重公正公平,行政權則注重效率。
“瘦身”的權力也受到了許多庭長的歡迎。
“去年,民一庭辦了將近1000件案子,也就是說我得簽發將近1000份裁判文書,加上大量的管理、調研、會議,工作量巨大。”巴彥淖爾中院民一庭原庭長張宇說道,“現在作為民事審判第一合議庭審判長,只需管理好自己的團隊即可。由于案件數量少了,信訪壓力也大大減少。”
責任的明確也激發了法官的辦案積極性,增強了法官的責任心。
這一點,愛德律師事務所巴彥淖爾分所專職律師吳博感同身受。
“過去案子簽發手續復雜,往往拖得比較長,現在案件周期明顯縮短,效率大大提高,而且裁判文書質量也有了很大提升。”吳博表示。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7月底,巴彥淖爾中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288件,同比上升33.72%,審結1705件,同比上升41.14%,結案率同比增長17.13%。烏拉特后旗法院各類案件的審執結率,則由改革前的38.69%提升到目前的57.23%。
加強事后監督 剝離事務工作
權力越大,責任越大。
按照巴彥淖爾中院的制度設計,審判長(執行長)是合議庭(執行庭)的管理者,相應的責任也由審判長(執行長)承擔。
而烏拉特后旗法院則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則由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簽署。法官獨任審理案件,依法獨立承擔辦案責任。
如何幫助法官履職成為關鍵。
“自己審理案件,自己簽發案件,這和過去是完全不同的模式。”巴彥淖爾中院民事審判第七合議庭審判長魏春雨說。
“過去一直實行審批制,案件層層把關,如果突然間全部放開,很可能出差錯。”李發東表示。
為此,巴彥淖爾中院創設法官會議和審判長(執行長)聯席會議,烏拉特后旗法院設立全體法官會議和專業法官會議,為辦案法官提供咨詢性意見。
“當合議庭意見不一致,認為需要向執行局長、院領導匯報時,執行局長、分管院領導會召開執行長聯席會議,給出建議意見,然后再回合議庭討論。”巴彥淖爾中院執行局局長韓賓向記者介紹了執行長聯席會議的召開流程。
除向法官提供咨詢意見,加強事后監督也成為巴彥淖爾兩級法院共識。
“還權并不是放手。”李發東表示,“院領導要嚴格依照法律、制度規定監督案件,不能隨意插手干預案件。”
韓賓則表示,事后監督主要依靠被執行人、當事人的反映,這些非常依賴院領導的主動性,不主動很難了解案件具體情況。
“如果執行干警不主動匯報,執行局長確實可能不了解具體情況。”韓賓認為,“必須承認監督確實可能有空白。”
除院領導的事后監督外,審管辦、紀檢監察室等部門也是監督的重要力量。
據李建平介紹,該院審管辦對該院所有案件都要進行程序評查和實體評查,全面加強事后監督。同時,該院規定,凡是接到舉報的,紀檢監察部門都要進行談話,全面核實了解具體情況。
把法官全面從事務工作中解脫出來,全身心投入案件辦理是巴彥淖爾中院此次改革的重要目標。
為此,巴彥淖爾中院從集約管理轉向扁平化管理,整合現有行政綜合部門,將辦公室、裝備處、機關服務中心合并,承接全院行政工作,原來的庭內事務則由分管副院長管理。而烏拉特后旗法院則更進一步,除上述舉措,該院還設立了訴訟文書送達中心,進一步將法官從事務工作中解脫出來。
據烏拉特后旗法院院長楊勇介紹,該院將原有的部分行政崗位人員、辦案人員分流到了訴訟文書送達中心、執行局,盡可能地把有法官資格的人員留在審判崗位上。
“烏拉特后旗北部和蒙古國接壤,地廣人稀,有些案件送達一次來回就得200多公里,加上當地居民法治觀念相對薄弱,文書送達耗時耗力。有些案件送達一次來回就得200多公里。我們對此進行過測算,法官大約一半的精力都花在了送達上。”李發東表示。
李偉就常常遇到送達難題。
作為烏拉特后旗法院訴訟文書送達中心的工作人員,李偉此前在該院機關服務中心工作。
李偉給記者講了一件讓人哭笑不得的案件。有一起相鄰糾紛案件,原告起訴后,被告找不到人、電話打不通,怎么都聯系不上。好不容易聯系上被告后,原告又聯系不上了。后來才知道,原告外出務工去了。
“很多原告認為,只要起訴到法院后,法院就應該給他解決問題。像訴訟程序、證據等等,他們都不管。”李偉說。
“此類型問題在我們這里非常普遍。很多當事人趁著在家農忙時前來法院起訴,農忙一結束他們就又外出務工了,而此時案件排期可能才剛剛輪到他們。這種案件往往并不復雜,很多可以調解結案,但就是送達難。”李發東補充道。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就更要求法官加快案件審理周期,加快辦案進度。”楊勇表示。
幾點問題
改革往往不會一帆風順,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由于巴彥淖爾的改革是中院層面上的改革,其向上對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問題。
“以民事審判庭為例,過去中院民一庭可以一對一和內蒙古高院相關庭室對接,接受上級法院業務指導。現在民一庭分解成了好幾個合議庭,每個合議庭都是平行關系,那么究竟該有哪個合議庭和上級法院對接成為一個問題。”李建平表示,“這還只是法院系統內部事務,對于如何同政府部門交流就更復雜了。像打擊非法集資聯席會議,過去民庭、刑庭都有涉及,現在民庭、刑庭分成了那么多合議庭,到底由哪個合議庭溝通協調也成為問題。”
為此,巴彥淖爾中院規定,原來的庭長仍然需要承接對外聯絡工作。
“在當前的實際情況下,也算是一種特色吧。”李建平說。
除了對外聯絡工作,許多人也在關注裁判標準統一問題。
“過去,庭長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統一業務庭裁判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存在。”巴彥淖爾中院原審監庭庭長辛永清表示,“過去審監庭就某一類型案件只要對接一個庭室即可,而現在一個庭室分成了好幾個合議庭,每個合議庭對于案件可能都會有不同的認識,確實會存在對接不暢的現象。”
針對于此,李發東表示,必須要通過案例編報、文書評查、專業法官會議等多種手段統一裁判標準。(記者 許 聰 通訊員 張 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