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警方抓獲兩伙非法捕撈人員
拉薩魚類的繁殖季節一般是5月至9月,主要集中于6月至8月,這期間也是各類非法捕撈活動高發期,非法捕撈野生河魚、江魚,會對相關水域生態平衡造成破壞,為了保護生態環境,促進野生魚類資源可持續發展,群眾一定要堅守法律底線,不要心存僥幸,莫因一念之差,讓“漁網”觸碰了“法網”!
2021年7月,空港新區公安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雅魯藏布江兩橋一洞沿岸進行非法捕撈。得知該情況后,空港新區公安局立即指派警力前往調查,經過蹲點守候,民警發現兩伙人員在夜間進行非法捕撈,于是開展抓捕行動,共抓獲8名嫌疑人。隨后,空港新區公安局民警將8人移交至拉薩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五大隊。
經五大隊偵查人員調查及審訊,現查實,2021年3月以來,嫌疑人梁某伙同梁某某與王某,多次在雅魯藏布江兩橋一洞沿岸,使用電擊的方式進行水產品捕撈,后將非法捕撈的水產品販賣給宋某。
2021年5月以來,犯罪嫌疑人何某伙同岳某和姜某,雇傭白某為司機,采取電擊的方式在空港新區雅魯藏布江兩橋一洞沿岸多次進行非法捕撈,并將非法捕撈所得水產品賣給岳某。
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相關規定,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已受到法律的嚴懲。
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一直是公安機關長期打擊的對象,但有些人并未認識到其危害和后果,為滿足私欲,不惜鋌而走險,與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玩起“躲貓貓”。對此,拉薩公安時刻保持警惕和嚴打態勢,發現線索,必深究追查到底。
警方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責編:次仁羅布、吳雨仁)分享讓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