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判賠
(西部門戶網訊 通訊員:吳健)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公路通車里程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公路等級也在不斷提高,據統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已突破4億輛,但同時,許多地方占用公共道路堆放、傾倒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的現象時有發生,雖說主觀上是求個方便,卻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極大隱患。
近日,永善法院蓮峰法庭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駕駛二輪摩托車(未落戶)從墨翰鄉花園村上河社向花園村團結社方向行使,當車行至花園村水塘子路段時,車輛撞到被告堆放在路面上的水泥磚,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永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本次事故中原告與被告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53天,出院診斷為顱骨骨折、顱底骨折、右側肢體不完全偏癱……等12項損傷。爾后,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生活護理依賴費等各項費用。
永善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將水泥磚堆放在公共道路上,既占用了公共道路,又妨礙了公眾的通行,對原告撞上其違法堆放的水泥磚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受傷這一損害結果,被告具有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另查明,原告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落戶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自己的損害結果也應承擔過錯責任。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認為,結合該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考慮,對原告受傷后產生的費用,原告與被告應各自承擔均等責任,故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07074.63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息訴服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