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江安“雙胞胎流產疑云”案重審宣判:醫院賠償14萬余元家屬不服將上訴
7月4日,記者從四川宜賓市江安縣雙胞胎流產糾紛案受害嬰兒家屬處獲悉,該案被宜賓中院發回江安縣人民法院重審后,已于2022年6月27日一審宣判,法院判決江安縣人民醫院賠償受害嬰兒父母各類經濟損失14.2188萬元。對此,家屬表示不服,將于近日提起上訴。
江安縣人民醫院
〖回顧〗
雙胞胎流產死亡糾紛 一審判醫院賠5.4萬
2019年,四川宜賓市江安縣女青年肖艷紅和丈夫楊濤結婚后罕見地懷上雙胞胎,在第24孕周時(即2019年12月下旬)被診斷為疑似“雙胎輸血綜合征”。
聽了醫生建議后,夫妻倆打算積極治療。在前往成都準備去川大華西醫院治療前,肖艷紅因腹痛排尿不暢,在江安縣人民醫院(肖艷紅孕檢醫院)泌尿科接受了右側輸尿管支架置入術。
手術約34小時后,肖艷紅的雙胞胎胎兒流產,這給一家人帶來重大打擊。
于是,肖艷紅及其丈夫楊濤將江安縣人民醫院起訴至江安縣人民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兩胎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50余萬元。
江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肖艷紅流產脫離母體的胎兒不是活體,是不具有民事能力的“妊娠物”,從而不予支持夫妻倆要求被告承擔兩胎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50余萬元的訴訟請求。
最終,江安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一審判決江安縣人民醫院賠償原告楊濤、肖艷紅各類經濟損失54663.30元,其中包含法院支持的精神撫慰金4萬元。
〖重審〗
重新鑒定結論 雙方均不完全認可
楊濤和妻子肖艷紅不服一審判決,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兩次開庭審理后,2021年11月19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5民終156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江安縣人民法院重審。
在重審開庭前,雙方在江安縣人民法院主持下重新選擇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由于時間久遠、檢材有缺陷等多種原因,川內兩家比較權威的司法鑒定機構拒絕進行鑒定。后經過協商,雙方同意選定了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作為第三方鑒定機構再次鑒定。
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認為:1、肖艷紅生產時的兩胎兒均為活產。2、江安縣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肖艷紅之“胎兒(一)”死亡無因果關系,與肖艷紅之“胎兒(二)”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建議原因力為輕微原因(參與度約為10%-15%)。
對于該鑒定結論,原被告雙方有截然不同的態度。原告肖艷紅、楊濤認可第一條鑒定結論,不認可第二條鑒定結論;被告江安縣人民醫院認可第二條鑒定結論,但認為第一條鑒定結論“不客觀、不科學”,進而不認可第一條鑒定意見。
2022年4月1日重審第一次開庭時,因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人出庭而導致休庭,后原告認為鑒定機構四川臨港司法鑒定所的資質低于第一次鑒定機構(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不符合相關程序規定為由放棄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申請,江安縣人民法院決定4月18日下午恢復開庭。
4月18日下午,原定于15時開始的法庭審理因原告代理人忘記開庭時間而被迫推遲一個多小時。為了體現對該重審案件的重視和慎重,江安縣人民法院組織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五人旁聽。因雙方對鑒定結論均不完全認可,原告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法庭決定再次休庭。
〖判決〗
兩胎兒均為活產,系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人
再審判決書
6月13日下午,江安縣人民法院組織第三次開庭,認為宣告的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需要重新鑒定的條件,決定不予重新鑒定,繼續開庭審理。
再審一審判決書認為,本案原、被告之間的醫患關系、原告胎兒死亡的損害后果明確,通過川臨司鑒所[2022]病鑒字第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確定了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對原告兩胎兒中胎兒(二)的死亡后果存在輕微過錯責任(參與度約為10%-15%),故法院確定被告江安縣人民醫院依法應對胎兒(二)的死亡承擔15%的賠償責任。
重審法庭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該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痹娴膬商航浰痉ㄨb定均為活產,故兩胎兒系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人,其中胎兒(二)的死亡與被告的診療過錯存在因果關系,二原告作為胎兒(二)的父母,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其合理損失。對二原告因胎兒死亡所受的合理損失,本案核定二原告的合理損失共計.13元,按江安縣人民法院確定的賠償責任比例,被告江安縣人民醫院應賠償二原告即楊濤、肖艷紅共計元(.13元×15%)。
判決書顯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經江安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被告江安縣人民醫院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濤、肖艷紅因胎兒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元;駁回原告楊濤、肖艷紅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
7月4日,原告家屬、受害嬰兒奶奶高洪梅告訴記者,家屬不服該一審判決,決定向宜賓中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