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危險危險!青海這人投機取巧,攤上事兒了
原標題:危險危險危險!青海這人投機取巧,攤上事兒了
危險化學品
很多人避之不及
但是也有人卻非法儲存、運輸
將其作為賺錢的門路
近日
西寧市湟源縣公安局
對湟源縣首起非法經營生物燃料案
決定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不久前,湟源縣公安局西片區案件辦理隊接到湟源縣應急管理局移交線索,稱有人在湟源縣申中鄉某村非法儲存生物燃油,接到線索后,西片區辦案隊民警立即對該線索核查。順藤摸瓜,民警找到了存儲生物燃料的地方,涉案人郭某在村子里租賃一間民房,民房內有多桶液體,經民警初步判斷桶內應該為生物燃料。將液體取樣后,經鑒定主要成分為甲醇,院內儲存的液體量達600千克。
問
甲醇是什么?
甲醇燃料是一種液體燃料,具有易燃、有毒有害特性,其蒸發與空氣混合后遇明火或者高溫易引起爆炸,屬于危險化學品。
郭某儲存這么多甲醇做什么?經過調查得知,郭某從西寧某地一生產甲醇的公司購買大量甲醇,用車將甲醇運輸到租住地,然后在租住地內給購買回來的甲醇兌入一定量的水,將水混合后,郭某又將甲醇拉到湟源縣城售賣給一些餐館,餐館則用甲醇當做燃料,成本較低,因此郭某的甲醇十分暢銷。
就這樣,郭某從生產廠家購買成分較高的甲醇,然后回家兌水,再售賣給餐館,以此來賺取一定差價從中獲利。
為了核查線索,準確找到買方,辦案民警發現郭某售賣的一些餐館早已更名、轉讓,老板都已換了幾茬,為及時固定證據,民警克服案發時間跨度大,調取大量的賬單,一筆筆作核查,因涉案量大、金額大,湟源縣公安局西區辦案隊及時申請湟源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案件。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犯罪嫌疑人郭某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經過長時間調查,查實郭某非法經營數額43萬余元。
目前,此案已辦結,移送湟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警方提示
此案中所謂的生物燃料甲醇,在日常生產、運輸、使用中具有安全隱患,但當前絕大部分的商業用戶對此毫不知情,不具備相應的安全使用技術標準。然而,由于燃料價格低廉,一些商戶難抵誘惑,容易貪小便宜吃大虧。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銷售、運輸等均需要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經國家批準后方可從事。犯罪嫌疑人郭某未經國家準許,在自身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擅自存儲、運輸、銷售系危險化學品的甲醇燃料,嚴重危害社會生產經濟秩序,其行為屬于法律規制的非法經營行為,依法應予嚴懲。
無論是買家還是賣家
都對危險化學品沒有清晰的認知
危險化學品在日常生活中
會有極大的安全隱患
請務必小心再小心
| 來源:青海法治報 青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