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員工案”一審宣判2名嫌疑人同為強制猥褻為何判罰不同?


2022年6月22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發布通告,依法對被告人張國強制猥褻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張國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晚,張國在參與宴請時與被害人周某初次相識,趁周某醉酒之機,在餐廳前臺附近及包間內對周某實施猥褻行為。次日7時許,張國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間內又對周某實施猥褻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國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機猥褻被害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張國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國無認罪、悔罪表現,應依法懲處。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對此判決,張國妻子表示張國已當庭提起上訴。張國妻子及其代理律師對紅星新聞表示,被害人周某對張國有主動進行親密舉動的行為。
在張國之外,這起案件中還存在一個焦點人物,即周某的上司王某文。根據2021年8月14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所發布的通告,王某文和張某都涉嫌強制猥褻罪。根據通報,王某文曾四次進入周某的酒店房間,并在第二次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并且購買了避孕套。
但在2021年9月6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又發布通告表示按照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那么同樣涉嫌強制猥褻的兩個人,為何一人僅僅是治安拘留,而另一人則承擔刑事責任?紅星看法邀請北京市京師(通州)律師事務所孫可律師以及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藍天彬律師,對此進行解讀。
為何同樣涉嫌強制猥褻,二人判罰截然不同?
對于法院的審理結果,藍天彬律師認為按照強制猥褻罪量刑一年六個月,并不算很重。特別是張某有兩次猥褻行為,而且其中一次在餐廳前臺附近,疑似在公共場所實施猥褻行為。
對于兩個嫌疑人判罰的不同,孫可律師表示:“王某文不被批捕的決定,是檢方結合走訪得出大量證據,頂著輿論壓力作出的。”
從《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強制猥褻行為的處罰來看,強制猥褻既可能是一種違法行為,也可能是一種犯罪行為,這需要從猥褻受害者的身體部位、猥褻行為是否具有暴力等強制手段、猥褻行為持續時間長短、猥褻對受害者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損害程度、對受害者性羞恥心的冒犯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進行判斷。
綜合檢方整體的表述來看,王某文確實實施了猥褻女員工的行為,但他的強制猥褻行為違法程度尚且達不到犯罪的嚴重程度,而張某強制猥褻行為則已達到犯罪嚴重程度,所以王某文只是治安拘留15日,而張某卻被判刑。
此外,孫可律師還認為,猥褻他人是否構罪的關鍵主要看是否使用了暴力等脅迫行為。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利用被害人醉酒不清醒狀態,可以納入到“其它方式”。張某與王某文之所以有不同的處理結果,關鍵并不在于周某是否處于醉酒不清醒狀態,而在于張某是否使用了暴力等其他脅迫手段。
張國妻子質疑周某存在主動行為,法院在審理時如何看待?
對此,藍天彬律師認為,如果女子存在下套行為或勾引行為,男子迎合,那么這更傾向于是一個道德問題,如若屬實女子甚至可能涉嫌誣告陷害。不過,如果是女子醉酒狀態下的行為,那么男子仍然可能構成犯罪。
孫可律師則表示,對于這種“主動行為”主要看行為人在邀約時的主觀意圖,“我主動喊你來酒店聊天,可沒有主動喊你來酒店猥褻”。所以這種“主動行為”或者說要約行為主要看被害人要約的內容,法院也是憑借要約的范圍來判斷侵害人有沒有主觀的故意,受害人有沒有主觀放棄自己的權利。
帕孜麗婭 PX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