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原標題:銀川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近日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發布關于《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實施細則》征詢公眾意見的公告
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2〕28號)等相關規定,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實施細則》,現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5月23日。
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2〕28號)和《銀川市關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等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銀川市市轄三區范圍內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批、退出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政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企業等通過新建、改建、存量房轉換等方式籌集的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提供的階段性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本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等工作。
第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支持、社會參與、分類保障、供需匹配的原則。堅持租購同權,保障性租賃住房家庭可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同等的醫療、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第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可采取委托、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運營管理,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運營管理單位)。
第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應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護養護,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每年度按收取租金總額的20%提取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后期的維護、維修、運營、設施更新等支出。
其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自收自支,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承擔。
第十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房屋市場租金的80%。具體租金標準由相應運營單位委托第三方評估,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最終價格,同一項目原則上三年評估一次,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已按《銀川市新就業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納入管理的租賃對象,按《細則》納入管理的租賃家庭,租金標準按照《細則》執行,租賃時間為三年,三年租賃期后按本《方案》予以調整。
各產業園區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準入條件、租金優惠比例由各園區管委會確定,確定后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登記。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 本市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和創業人員。
第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采取實物配租方式,以個人申請和單位整體租賃相結合。
第十三條 個人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十八周歲;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未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及享受過本市人才住房或其它政策性住房;
第十四條 單位整體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向本單位職工配租時,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未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及享受過本市人才住房或其它政策性住房;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二)烈士遺屬、傷病殘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
(三)一至四級殘疾人員和重大疾病救助對象;
(四)勞動模范、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五)申請人為銀川市、市轄區引進的人才;
(六)三孩及以上家庭;
(七)其他可以優先的情形。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必須確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關系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個人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薄;
(三)婚姻狀況證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還需提供居住證。
第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應當自收到有關申請或提交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單位整體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單位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單位申請表》。
(二)由單位進行申請受理、資格審核、名單公示等工作并制定具體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單位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對符合配租條件的單位,確定配租房源位置、數量,由運營管理單位與申請單位簽訂整體租賃合同。申請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
(四)單位根據分配管理方案做好具體配租工作,與本單位職工簽訂租賃合同,并將分配結果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第二十條 單位整體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原則上不少于10套。
第五章 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填報《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個人申請表》, 獲得資格的申請人登記為輪候對象,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租賃住房,輪候期不超過2年。
輪候對象即為取得保障資格等待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
第二十二條 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將本市轄區內可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應當包括房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運營管理機構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房源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自主到運營管理單位進行意向登記,填寫《銀川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意向登記表》。運營管理單位將意向登記的人員名單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進行確認,并在完成意向登記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輪候對象。
第二十四條 對確認通過的輪候對象,運營管理單位可采取組織現場搖號、抽選房源、自主選房等方式,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租賃保證金和租金標準及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承租期不低于一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到期不予續租。
第二十六條 配租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或者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同時取消其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七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合同期滿后仍不騰退的,按照屆時市場租金標準收繳租金。
第二十九條 單位整體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與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簽訂整體租賃合同后,應在約定期限向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配租。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住房超過3個月的,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予以收回。
第三十條 單位整體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承租單位提前預繳一年租金,同時須履行合同中相關約定。承租單位應在上一年度的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內預繳下一年度租金及相關費用。單位整體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由承租單位負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對其分配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與單位簽訂的整體承租合同租賃期限為三年。期滿后仍需租賃的,可以續租,總租賃期最長不超過五年,到期后不予續租。
單位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續租申請。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對其租賃需求、分配使用情況等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與單位續簽租賃合同;對不符合條件的進行書面告知,承租單位應在租賃合同屆滿之日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房屋。
租賃合同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單位應在整體租賃合同屆滿之日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房屋。
合同期滿后仍不騰退的,按照屆時市場租金標準收繳租金。
第六章 監督與退出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條件發生改變時應及時告知住房保障部門并騰退房屋,承租期間不得轉借、轉租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不得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不得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違反上述規定的,運營管理單位可立即解除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按照《銀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定期對運營管理單位進行巡查,巡查、檢查中 發現運營單位存在未按照規定的供應對象、準入條件、租賃價格、租賃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整改或移送綜合執法管理部門進一步處理;情節嚴重的,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通知相關部門暫停出租單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財稅支持政策和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責令運營單位退回已收到的財政獎補資金,并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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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發布、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
編輯:心妍、莊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