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男子因搶劫殺人入獄喊冤18年最高檢:不符合抗訴條件
5月9日,上游新聞記者從貴州唐昌華案當事人家屬處獲悉,他們收到了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貴州省檢察院2020年5月21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之后,經最高檢審查,“認為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貴州省檢察院決定對本案不予抗訴。
上游新聞此前刊發的《男子因搶劫殺人入獄18年,拒絕減刑堅持喊冤,貴州省檢提請最高檢抗訴》報道顯示,2001年8月13日,貴州惠水縣城公路邊的水溝里出現一具男尸,當地警方很快查明,遇害者名叫熊小陽,惠水縣本地人,被封口膠纏繞口鼻窒息死亡,但因為缺乏線索,案件偵破陷入停頓。2002年8月22日,熊小陽的同鄉唐昌華和劉文華被警方列為重大嫌疑人帶走調查。很快,兩人從嫌疑人成為被告人。
▲5月9日,唐昌華案家屬收到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的審查結果通知:不予抗訴。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2003年12月,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唐、劉兩人因起了搶劫念頭,殺害熊小陽并拋尸水溝,二人行為構成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唐昌華、劉文華不服,以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己沒有作案時間,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下作出等理由提出上訴。2004年3月15日,貴州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昌華的兒子唐天付接受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唐昌華在入獄服刑的18年里,因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在監獄中一直拒絕參加獄內勞動,因此未獲得任何減刑,“爸爸遵守監規,但認為自己沒有犯罪,所以通過拒絕參加監獄勞動的方式來抗議。”
貴州當地律師周立新作為唐昌華的代理律師參與了其申訴。他認為,整個案件在作案工具與作案時間認定、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上都存在明顯錯誤。唐昌華、劉文華兩人的作案動機存在疑點。
司法判決顯示,唐昌華和劉文華是見財起意,謀財害命。但上游新聞記者在唐昌華、劉文華原籍所在的惠水縣抵季鄉青山村走訪時發現,二人當時在村里算“有錢人”,不僅是村里最早出門做生意的一批人,也是最先將摩托車開進山里的人。
此外,該案物證也被認為存在重大疑點。司法判決顯示,根據法醫的鑒定,熊小陽的死因是窒息死亡,而被認定為導致其窒息的是表面印有“貴州東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膠帶。根據貴州省高院采信的唐昌華、劉文華各自作出的3份供述,他們作案所用的膠帶是“從惠水街上西門一雜貨店購買的”,案卷中附有現場指認照片。但被相關司法判決認定向唐昌華銷售了膠帶的老板張安壽,卻明確否認曾出售過表面印有“貴州東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膠帶。
▲搶劫殺人案中被害人的老家貴州惠水縣抵季鄉青山村。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胡磊
上游新聞記者曾當面采訪了出現在案卷材料中的另一位五金店店主楊殿林。他非常肯定地表示,因為涉案膠帶的特征十分明顯,自己的店中肯定沒有銷售過涉案的黃色膠帶,“這個膠帶根本不是商品,我們當年肯定沒有賣過這種膠帶,也沒有人來找我們問過情況。”
在周立新的努力下,2017年2月27日,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曾就唐昌華一案向貴州高院作出再審審查建議。2018年11月,貴州高院決定不重新審判此案。貴州省檢的再審審查建議被拒后,仍然沒有放棄對于案件的審判監督。2020年5月21日,該院以黔檢申訴刑申提抗【2020】1號抗訴報告書,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唐昌華案提出抗訴。
今年5月9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案件代理人處獲悉,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于4月26日作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透露,該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后,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本院決定對本案不予抗訴”。
唐昌華的代理律師周立新告訴記者,對于最高檢“認為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結果,他下一步會繼續和最高檢溝通,“最高檢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但什么是抗訴條件呢?一個省級檢察院會不知道什么是抗訴條件然后還要抗訴?是不是有其他的證據認定出了問題?”
資深律師萬淼焱向上游新聞記者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對于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案件當事方如果認為相關案件確有錯誤,可以分別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申訴以啟動再審審查程序,其中檢察院的審查決定具有斷后性,“法律規定作出生效判決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才能對生效刑事判決作出抗訴,所以唐昌華案件中應當是以最高檢的名義提出抗訴。省級檢察院兩次分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審查建議、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雖然結果都是被否決,但這樣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十分罕見,說明了這一案件的復雜性。”
萬淼焱分析,目前,唐昌華一方可以說已經窮盡了現有的法律救濟手段,但不排除終審法院內部以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作出再審等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