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來源:黔西南州旅游發展委員會)
原標題:黔西南州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禁毒斗爭,鼓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減少毒品社會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公安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禁毒辦通〔2018〕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違法犯罪,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決定戒毒相關措施的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包括:
(一)吸食、注射、非法持有毒品。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
(三)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易制毒化學品。
(四)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五)制造加工毒品、制毒物品廠(點)。
(六)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七)其他涉毒違法犯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通過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來訪等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涉毒線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政法、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舉報可以公開或者匿名方式進行。為便于查證和和獎勵,公安機關鼓勵實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或者無法聯系舉報人的,不列入獎勵范圍。
第五條 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認真記錄舉報的方式、時間、內容以及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聯絡方式等基本情況,原始記錄應作為獎勵的重要依據,破案后及時兌獎。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舉報線索及時調查處理。對無管轄權的毒品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轉交相關地區、部門核查并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發生在本州范圍內的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本州籍人員在異地的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
(三)舉報時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雖被公安機關掌握,但舉報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發揮重要或者關鍵作用;
(四)符合舉報獎勵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七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給予一次性獎勵。各地可參照下列標準,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一)繳獲毒品、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分別以海洛因、麻黃堿為基準進行折算。
(二)舉報吸毒人員的,公安機關每查獲1名吸毒人員,獎勵人民幣300元。舉報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獲1人,獎勵人民幣500元,根據查獲涉毒人員數量,最高可獎勵2萬元。
(三)舉報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每抓獲1人,獎勵500元。
(四)舉報聚眾吸食毒品人員,包括娛樂場所、旅館、酒吧、網吧等場所涉毒的,根據查獲涉毒人員數量進行獎勵。查獲3名以上不滿5名的,獎勵3000元;查獲5名以上不滿10名的,獎勵1萬元;查獲10名以上的,獎勵2萬元。
(五)舉報毒品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繳獲毒品10克以下,獎勵500元;繳獲10克以上50克以下,獎勵1000元;繳獲50克以上500克以下,獎勵2000元;繳獲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獎勵5000元;繳獲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獎勵2萬元;繳獲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獎勵5萬元;繳獲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獎勵10萬元;繳獲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獎勵20萬元;繳獲100千克以上視情獎勵不少于20萬元。沒有毒品或毒品數量少,可按照抓獲1名犯罪嫌疑人的獎勵500元標準,根據抓獲人數進行獎勵。
(六)舉報毒品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繳獲易制毒化學品的,按照繳獲品種管理的種類等級和數量進行獎勵。繳獲易制毒化學品1千克以下的,一類獎勵1000元,二類獎勵500元,三類獎勵200元;繳獲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一類獎勵2000元,二類獎勵1000元,三類獎勵500元;繳獲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一類獎勵5000元,二類獎勵2000元,三類獎勵1000元;繳獲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一類獎勵1萬元,二類獎勵5000元,三類獎勵2000元;繳獲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一類獎勵3萬元,二類獎勵2萬元,三類獎勵1萬元;繳獲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一類獎勵5萬元,二類獎勵3萬元,三類獎勵2萬元;繳獲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一類獎勵10萬元,二類獎勵5萬元,三類獎勵3萬元;繳獲500千克以上1噸以下,一類獎勵20萬元,二類獎勵10萬元,三類獎勵5萬元;繳獲1噸以上視情獎勵10-20萬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舉報制毒加工廠(點)的,每查處一家(個),根據抓獲犯罪嫌疑人數、繳獲毒品及制毒前體、配劑數量等情況,獎勵2萬元至20萬元。
(八)舉報制毒物品、制毒設備等其他制毒線索破獲制毒案件的,根據抓獲犯罪嫌疑人數,繳獲制毒物品、設備等情況,獎勵1萬元至10萬元。
(九)舉報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獲公安部懸賞通緝毒販,按照懸賞金額獎勵;抓獲公安部在逃人員信息庫中毒販,按照公安部追逃獎勵辦法獎勵。
(十)舉報正在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鏟除量在100株以下或大麻鏟除量在1000株以下的,每案獎勵200元;罌粟鏟除量在100株以上500株以下或大麻鏟除量在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每案獎勵500元;罌粟鏟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鏟除量在5000株以上的,每案獎勵2000元。舉報非法販賣罌粟殼,繳獲量不滿50千克的,每案獎勵500元;繳獲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獎勵1000元。舉報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繳獲罌粟毒品原植物種子不滿50克或罌粟幼苗不滿5千株、大麻種子不滿50千克或大麻幼苗不滿5萬株的,獎勵500元;繳獲罌粟毒品原植物種子50克以上或罌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或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獎勵2000元。
(十一)對符合多項獎勵的同一舉報,以最高獎勵金額計算,合計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
(十二)舉報其他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的,根據查證情況在上述獎勵幅度內視情予以獎勵。
(十三)舉報人或其所提供的舉報信息在特別重大毒品案件偵辦中,發揮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貢獻的,最高可獎勵30萬元。
第八條 安檢、旅檢、貨檢、郵檢、物流、快遞、旅店業、網吧、酒吧、娛樂場所、互聯網公司等從業人員在查驗和管理工作中發現并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按照所繳獲毒品、涉毒物品的數量、抓獲犯罪嫌疑人數及第七條相應獎勵標準,各地公安機關可以對提供毒品犯罪線索人員進行獎勵。
第九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涉毒線索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線索對查清案件確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
舉報人同時向兩個以上公安機關或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舉報的,由直接破獲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條 獎勵舉報資金實行分級負責、分級保障的原則,納入各級公安機關預算,統籌管理。
直接向黔西南州公安局或黔西南州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舉報且由黔西南州公安局指揮偵辦的重大案件線索,黔西南州公安局承擔獎勵經費,負責審批并發放;黔西南州公安局轉批到各縣(市、新區)立案偵辦的案件線索以及各地自行受理的案件線索,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兌現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獎,如未接到通知,即為舉報線索未獲采用,不予獎勵。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起2個月內,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憑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委托書領取,或由獎勵公安機關將獎金撥入指定匯款帳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由州公安局或州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兌現獎勵舉報的,按照《黔西南州公安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理程序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應選擇非現金支付方式發放獎金。
第十二條 獎勵舉報資金發放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違規發放、侵吞獎勵經費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應建立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或者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單位等其他信息資料。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行為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獲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線索未認真核實,導致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獲得獎勵的;
(二)偽造舉報材料,伙同或者幫助他人冒領獎勵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舉報相關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情況或者線索,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獲取獎勵的;
(六)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公安機關、財政部門、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參照此辦法制定本地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黔西南州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毒
你好夏天
來源:黔西南州禁毒辦
編輯:晚寧
審核:歡樂頌